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惠州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对象
全市新设立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各类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受理机构
申请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妇幼保健院
三、内容
新设立托育机构卫生评价
四、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1)
3.托育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2)
4.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3)中“必达项目”佐证材料
五、流程
1.托育机构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办人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区)级妇幼保健院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卫生评价。
3.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根据评价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4)。
4.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附件4:惠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监督评价表(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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