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例如,某当事人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应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申请鉴定。又如,某当事人对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因该诊断机构在广州市,则应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申请鉴定,而不是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申请鉴定。
二、按照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例如,某当事人对惠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应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再鉴定。
三、按照该《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例如,某当事人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申请鉴定时,应按要求向惠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述资料。
四、按照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和第三款规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因此,当事人提出申请并资料齐全被受理后,且不存在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等特殊情况,鉴定办事机构会在四十日内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我市的职业病鉴定工作目前可通过网上和窗口两个渠道办理,当事人如有需要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栏输入“职业病诊断鉴定”,查到后按相关《办事指南》要求详细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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