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粤发改社会〔2022〕440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要求,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优质托班学位的迫切需求,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特制定《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
(四)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22〕440号);
(五)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四、哪些幼儿园可以开设托班?
幼儿园开设托班要符合以下三点:一是幼儿园已基本保障周边片区3-6岁适龄幼儿的入园学位需求,二是幼儿园具备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三是在申请开设托班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五、托班的设施设备、环境材料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幼儿园托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班布置在二层,按班级独立成套,宜配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及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教具设备,所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六、对幼儿园托班的人员配备有什么要求?
幼儿园托班应配备保育人员,保育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7,有条件可配备一名专任教师。
七、对幼儿园托班的班级人数和幼儿入托年龄有何要求?
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新建幼儿园按照学位与托位配比5:1的标准配建托班,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幼儿园托班入托年龄为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
八、幼儿入托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幼儿园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九、幼儿园托班应遵循的保教工作原则是什么?
幼儿园托班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儿童,全面发展;安全健康、科学规范;保教合一,积极回应的原则。在《暂行办法》的第十一至十三条中对幼儿园托班在安全管理、膳食营养、睡眠习惯、游戏等一日生活和家园合作方面做出规定。
十、如何对幼儿园托班进行管理?
《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当登录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操作指引或办事指南。二是幼儿园托班应当加强信息管理,依托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录入幼儿园托班基础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三是幼儿园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四是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