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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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五)关于印发惠州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市卫〔2022〕134号);

  (六)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3〕28号)。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

  (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4号)。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教育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申请材料

  (一)托育机构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先到辖区编制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先到辖区民政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应包含“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举办为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合法备案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规范运营。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先到辖区市场监管局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应包含“托育”字样,经营范围应包括“托育服务”。

  2.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无偿使用的提供对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使用期不少于3年。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

  (2)保育人员提供: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托育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医护相关、学前教育、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或接受专业培训考核通过的合格证明。

  (3)保健人员提供: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或医护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

  (4)保安人员提供:保安员证。

  (5)炊事人员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6)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都需提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4.自我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中《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要求,形成《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2)。

  5.消防安全相关凭证。

  总建筑面积>1000㎡的托育机构应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总建筑面积< 1000 ㎡的托育机构应依法办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提供《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不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确定为检查对象)。

  6.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供餐单位订购,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供餐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要求对代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不得制作和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1)设立医务室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应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只设立保健室的,应提供保健员培训合格证。

  (2)依法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相关凭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不属于危房的鉴定结论)。

  (二)幼儿园托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幼儿园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无偿使用的提供对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使用期不少于3年。

  3.幼儿园托班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

  (2)专任教师提供: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医护相关、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等相关证书。

  (3)保育人员提供: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托育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医护相关、学前教育、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或接受专业培训考核通过的合格证明。

  (4)保健人员提供: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或医护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

  (5)保安人员提供:保安员证。

  (6)炊事人员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7)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需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合格证。

  4.参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要求,提供幼儿园托班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11)自评合格证明。

  5.消防安全相关凭证。

  总建筑面积>1000㎡的幼儿园应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总建筑面积< 1000 ㎡的幼儿园应依法办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提供《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不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确定为检查对象)。

  6.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供餐单位订购,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供餐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7.经本级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初核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托班开设资质核实备案,上传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表(附件12)。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1)设立医务室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应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只设立保健室的,应提供保健员培训合格证。

  (2)依法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相关凭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不属于危房的鉴定结论)。

  (三)家庭托育点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2.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3.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

  5.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备案流程

  (一)托育机构

  1.注册账号,填写机构基本信息。

  托育机构用户,通过互联网登录地址:http://https--syfw--gdhealth--net--cn--s0ba8feea2b0e4.proxy.huizhou.gov.cn/childcare-admin访问,注册账号,填写机构基本信息(以相关证件上的信息为准)。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用户使用说明书。

  2.上传备案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本指南第二条第(一)项。上传的扫描件必须排版规范、清晰可看,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3.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托育机构备案承诺书。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3)和《托育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下载打印并盖章,作为备案申请材料一并上传。

  4.备案审核。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线上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附件5)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6);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

  (二)幼儿园托班

  1.注册账号,填写幼儿园托班基本信息。幼儿园托班用户,通过互联网登录地址:http://https--syfw--gdhealth--net--cn--s0ba8feea2b0e4.proxy.huizhou.gov.cn/childcare-admin访问,注册账号,填写幼儿园基本信息(以相关证件上的信息为准)。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用户使用说明书。

  2.上传备案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本指南第二条第(二)项。上传的扫描件必须排版规范、清晰可看,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3.填写幼儿园托班备案承诺书、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表。打印填写幼儿园托班备案承诺书(附件8)并盖章扫描上传。打印填写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表(附件12)经本级教育部门初核后盖章扫描上传。

  4.备案审核。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线上收到幼儿园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供幼儿园托班备案回执(附件9)和幼儿园托班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0);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幼儿园。

  (三)家庭托育点

  1.注册账号,填写基本信息。家庭托育点用户,通过互联网登录地址:http://https--syfw--gdhealth--net--cn--s0ba8feea2b0e4.proxy.huizhou.gov.cn/childcare-admin访问,注册账号,填写基本信息(以相关证件上的信息为准)。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用户使用说明书。

  2.上传备案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本指南第二条第(三)项。上传的扫描件必须排版规范、清晰可看,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3.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打印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附件13)和《家庭托育点备案承诺书》(附件14),盖章扫描一并上传。

  4.备案审核。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线上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供家庭托育点备案回执(附件15);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家庭托育点。

  四、其他事项

  (一)托育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服务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法人信息有变更、办托信息有调整、机构名称备案时填错了或者改名了,可登录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进入备案管理→备案变更管理→备案变更申请页面提交申请。托育服务机构注销登记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四)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将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五)实施后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六)《惠州市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六版)》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咨询电话

  惠城区卫生健康局:7809502

  惠阳区卫生健康局:3370757

  惠东县卫生健康局:8556683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6206131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7880617

  大亚湾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5562350

  仲恺高新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7801289


  附件:

  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3.托育机构备案书

  4.托育机构备案承诺书

  5.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6.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7.幼儿园托班备案书

  8.幼儿园托班备案承诺书

  9.幼儿园托班备案回执

  10.幼儿园托班基本条件告知书

  11.幼儿园托班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12.惠州市××县(区)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表

  13.家庭托育点备案书

  14.家庭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15.家庭托育点备案回执


时间:2025-12-26 16:21:19 浏览次数:- 来源:惠州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