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
选择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畅通卫生健康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规范办理举报投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惠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惠市场监〔2021〕98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原则规定。

  二、受理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市卫生健康部门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可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我局依托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材料(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视为无效投诉):

  电话:12345或0752-2833089;

  电子邮箱:wsj@huizhou.gov.cn

  邮寄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法监科;

  来访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生健康局一楼信访室。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自接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二)分办。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材料或上级机关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送达建议书,由局法监科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分办政策措施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调查核实。

  (三)核处。经办科室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开展核查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单位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政策措施制定机关为下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在完成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策制定机关发出《送达建议书》。《送达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政策制定机关名称;(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事实;(3)政策制定机关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4)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5)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四)回应。经办科室需在受理举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核查结果(附件3)经局法监科审核后及时反馈举报人。如核查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的,还应在回复中将政策措施调整或废止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应在转交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及时回复。回复材料应当包括:(1)书面答复;(2)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3)公平竞争审查表;(4)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5)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专人专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受理回应机制能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有效措施。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的办理,确保工作机制落实到位;在办理过程中注意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二)督办跟踪。局法监科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局各科室规范、按时办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跟踪核实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后期执行情况等。       

  (三)定期总结。局各科室要建立投诉举报办理台账,并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半年及全年度受理回应情况提交局法监科汇总。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3、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

  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时间:2022-11-17 16:16:02 浏览次数:- 来源:惠州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