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关于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有效提升我市职业卫生监管效能,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行工作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2〕17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目的
一是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要求,通过试行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监管约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通过分类监督执法,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三是以试行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四是及时总结试行工作经验,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模式。
二、试行范围和时间
(一) 试行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二)试行时间
2023年2月—2024年8月。
三、组织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试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全市试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试行工作的业务指导,开展试行工作的培训、定期收集汇总试行工作的情况,对试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等。发挥市职业病防治院在职业卫生分类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试行工作,定期上报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梳理试行工作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
四、主要任务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 100 分)、B级(70-89 分)、C级(70 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如公示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属地监督执法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二)监督执法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一是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
二是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详见附件 5 )可免于处罚。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3年2月)。
市卫生健康局制定并印发全市试行工作方案,市卫生监督所完成对各县(区)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完成对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执法机构、企业代表召开辖区试行动员会。各县(区)落实部署动员工作佐证材料(含具体实施方案、业务培训及动员会签到表等)请于3月1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局法监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
各县(区)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督促执法机构指导辖区企业分批分期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对用人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各县(区)试行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三) 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8月)。
各县(区)总结辖区试行工作总体情况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情况并撰写试行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局法监科。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安排负责领导和牵头科室并指定专人(人员信息于2月6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跟进;结合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量、行业结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等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培训指导,推动试行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行工作,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非现场执法、“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同时,积极沟通协调本级财政、司法、人社、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积极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人力、物力等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评估,确保实效。市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对各县(区)试行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评估,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收集推广典型经验,市卫生健康局将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并视情况组织督导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2024年1月10日前汇总全市试行工作阶段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8月20日前将全市总体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联系人:文 艺,电话:2833089;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夏祥海,电话:283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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