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托育服务宣传月活动 | 系列专题 | 托育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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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

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方案(第二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惠市卫函〔2020〕327号)等文件精神,打造我市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2021-2022年试行创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完成市发改局等三部门《惠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惠市发改社会〔2023〕89号)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以优促建带动示范作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群众认可,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通过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促进托育服务优秀园长团队成长,承接用人单位福利性托育服务、社区托育服务,形成以普惠为主的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托育服务需求。到2025年,在各县(区)至少创建1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的基础上,市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力争达到10家以上。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为县(区)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主要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参与创建工作。

  (一)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持续守法经营1年以上,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三、组织实施

  按照托育机构自愿申报、县(区)级审核、市级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对照《惠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评估指标》(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开展自评,得分 90 分以上(含90分)的机构,且“必达项”全部达到标准,填写《惠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创建申报表》)一式三份,于8月15日前,托育机构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二)县(区)级审核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开展机构申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评估指标》,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评分,对审核得分 90 分以上(含90分)且“必达项”全部达到标准的,在《创建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务必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上述两份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三)市级审定

  市卫生健康部门将委托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在9月份牵头成立专家组,对照《评估指标》,通过抽查、实地查看、托育机构负责人演说和专家提问等形式,对县(区)推荐的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经市级评审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且“必达项”全部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在市卫生健康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官媒平台进行为期7天公示,接受社会评议与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惠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示范周期3年。届满可申请复评,期满不申报复评的或复评不达标的自动失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创建纪律。一是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安排部署,确保高质量完成示范机构创建工作。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创建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营造创建氛围,强化示范引领。一是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对创建工作加强宣传,鼓励和引导备案托育机构积极参评。宣传托育服务发展的支持政策措施,展示托育服务发展的成效,努力把创建过程变为宣传先进典型、规范托育服务发展、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的过程,营造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二是公开宣传创建成功的示范机构,及时利用卫生健康部门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示范机构信息,公开宣传示范机构优质服务。三是及时梳理总结和推广示范创建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机构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托育机构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整体提升全市托育服务水平。

  (三)各县(区)可以参照市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做法,出台创建方案,明确奖励措施和示范机构创建数量。并将县(区)级示范创建方案和创建成功的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力争完成“十四五”末每个县(区)至少拥有1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的目标。


  附件:

  1.惠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评估指标

  2.惠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


时间:2024-06-28 11:34:54 浏览次数:- 来源:惠州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