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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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粤卫人口函〔2021〕12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政策精神。通过墙报、网络媒体宣传等宣传活动和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引导群众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做好政策过渡期间三孩生育登记工作。按省卫生健康委意见,落实初婚三孩生育登记,并做好再生育家庭的政策解释和引导工作。

  三、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过渡期间相关衔接工作。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协作,做好与生育保险、户口登记、生育假期等服务事项的衔接,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pdf

                   附件2.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pdf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5日



时间:2021-09-16 16:35:53 浏览次数:- 来源:惠州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