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惠府办〔2019〕1号)有关规定,经会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惠市卫〔2018〕197)于2023年7月25日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计生特殊家庭等相关奖励扶助待遇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提高全市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惠财社〔2022〕145号)及省、市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延续实施。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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