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惠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等“五项制度”为引领,全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与区域均衡布局,促进“三医”协调治理与发展。为全面反映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情况,现根据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年报等数据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卫生资源
卫生资源总量增长,人均占有量提升,服务能力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截至2023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4114家,其中:医院8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991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5家,其他卫生机构4家。与上年相比,机构总量增加351家,增长9.33%,其中:医院减少1家,基层医疗机构增加355家,其他卫生机构减少3家。全市三甲医疗机构(含医院、妇幼保健院)7家,较上年增加1家。
医院:按机构类别分,全市综合医院51家、中医医院10家,专科医院22家,护理院1家;按医院等级分,三级医院13家、二级医院30家、一级医院22家、未定级医院19家;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27家、民营医院57家。
基层医疗机构:各类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7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50家)、门诊部(所)2568家、村卫生室1273家。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6家、专科疾病防治机构9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8家、卫生监督机构5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家、采供血机构1家、急救中心1家、健康教育机构4家。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血液透析机构2家,培训教育、影像诊断中心各1家。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截至2023年底,全市医疗机构实际开放住院床位25753张,其中:医院19948张(内:民营医院5968张),妇幼保健机构1406张,专科疾病防治机构289张,卫生院3383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98张,护理中心29张。与上年相比,床位总量增加774张,增长3.10%。按照常住人口统计,每千人口床位4.24张,较上年增加0.11张。

(三)在岗职工数。截至2023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55215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7378人、管理人员4355人(内:仅从事管理的人员1821人)、工勤技能人员4242、其他技术人员1774人。与上年相比,职工总量增加3133人,增长6.02%;卫生技术人员增加3432人,增长7.81%。
按人员类别分: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8129人,注册护士21957人,分别较上年增加1218人(增长7.20%)、2046人(增长10.28%);技师2611人(含:影像师541人、检验师1632人、康复师313人),较上年增加242人。
按机构类别分:医院在岗职工27148人(内:民营医院7046人),基层医疗机构23020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995人。
按执业类别分:全市临床、中医、口腔、公卫医师分别为12062人、3267人、2323人、477人。全科医生共2499人(其中:注册为全科医师专业的2308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数191人)。

按学历职称分: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在岗职工4513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岗职工19123人。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4395人,本科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16930人,占比分别为9.28%、35.73%。
千人口指标:按常住人口统计,全市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98人,注册护士3.62人,分别比上年增加0.18人、0.33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4.11人,较上年增加0.22人。

(四)设备及房屋建筑面积。截至2023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台数达44412台,较上年增加6163台(增长16.11%),其中:10-49万设备9432台、50-99万设备1614台、100万及以上设备1443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含租房面积)达356.61万平方米,平均每家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4559.05、6407.60、4021.90平方米。
(五)卫生总费用。2022年,全市卫生总费用264.26亿元,占全市GDP的4.89%,其中:政府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比分别为28.64%、47.99%、23.37%。与2021年相比,卫生总费用总量增长13.19%,占GDP的比重提高0.2个百分点。

二、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量增加,基层诊疗人次占比提高。
(一)医疗服务量
诊疗量:2023年,全市医疗机构总诊疗4833.56万人次,其中:医院1764.57万人次,基层医疗机构2751.43万人次(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208.26万人次,村卫生室490.66万人次,门诊部(所)1052.51万人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7.56万人次。总诊疗人次较上年增加7.66%。

住院量:2023年,全市医疗机构出院78.98万人次,其中:医院64.18万人次,卫生院6.07万人次,妇幼保健院8.03万人次,其他机构0.70万人次。出院人次总量较上年增加15.30%。

手术量:全年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手术49.40万人次,较上年增长14.27%,其中:医院42.63万人次,妇幼保健院5.99万人次,其他机构0.79万人次。根据病案首页统计,全市医疗机构四级手术占比9.2%,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四级手术占比10.5%。
(二)医疗服务分布
按隶属关系分,省部属、市属、县(区)属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基层医疗等机构)总诊疗人次分别为0.72、712.48、4120.36万人次,占比分别为0.01%、14.74%、85.24%(2022年分别占0.02%、14.96%、85.02%);出院人次分别为0.06、25.86、53.06万人次,占比分别为0.08%、32.74%、67.18%(2022年分别占0.06%、34.77%、65.17%)。
县域医疗机构:全市3个县医疗机构总诊疗1486.76万人次、出院25.44万人次,分别占全市总量的30.76%、32.21%。与上年相比,总诊疗、出院人次分别增长8.14%、24.52%,占比分别增长0.14个百分点、2.39个百分点。
基层医疗机构: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总诊疗2751.43万人次,占全市总量的56.92%。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增长13.07%,占比提高2.72个百分点。
基层医疗机构出院6.73万人次,较上年同期增加91.74%,占全市比重为8.52%,较上年增加3.40个百分点。
(三)医疗服务效率
2023年,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69.77%,其中:医院78.46%(三级医院85.16%、二级医院67.80%),乡镇卫生院32.2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94%。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提高6.63个百分点,其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增加7.32、8.84、4.60个百分点。
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为7.6日,其中:医院8.2日、卫生院5.9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日。
(四)医师工作负荷
2023年,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1人次,日均担负住院2.0个床日;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3.7人次,担住院0.5个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8.2人次,担负住院0.1个床日。

三、收支与费用
医疗收入总量增加,收支结构调整,住院费用下降。
(一)收入支出
2023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31%、73.5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占比较上年提高2.25个百分点,医疗收入占比较上年下降0.38个百分点。
公立医院医疗收入中,药品收入占比24.47%、耗材收入占比11.43%、检查化验收入占比32.27%,医疗服务收入占比31.83%,其中药占比、耗材占比分别下降1.05、1.45个百分点,检查化验占比、医疗服务占比分别提高0.44、2.06个百分点。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占43.20%,比上年增加1.92个百分点;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42.4%,比上年提高2.48个百分点。
(二)医疗费用
1.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2023年,全市医院次均门诊费用307.49元,较上年上涨5.46%;次均住院费用10963.33元,较上年下降6.66%。其中:公立医院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288.99元、11162.62元,分别较上年上涨4.21%、-7.27%。

2.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2023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138.68元,较上年上涨19.47%;次均住院费用1899.68元,较上年下降10.09%。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94.88元、3076.85元,分别较上年上涨6.73%、-8.37%。

四、中医药服务
资源总量丰富,服务利用提升,体系建设持续完善。
(一)中医资源
截至2023年底,全市中医类医疗机构总数达1767家,其中:中医医院10家,中医类门诊部15家,中医类诊所583家,中医村卫生室(行医方式以中医、中西医结合行医为主)1159家;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6415人,占全市总量的11.62%。全市医疗机构共设置中医床位2653张(注:包括中医医院床位及中医科床位),占全市总量的10.30%。
(二)中医服务
2023年,全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门诊服务1301.87万人次,占全市总量的26.93%,其中:中医类医院217.56万人次,中医类门诊部(所)234.64万人次,中医类村卫生室467.51万人次,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382.16万人次。与上年相比,中医门诊服务总量增加14.40%,占全市比重提高1.58个百分点。
全市医疗机构中医住院服务量达7.09万人次,较上年上涨38.33%,占全市总量的8.98%,其中:中医类医院出院6.01万人次,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出院1.08万人次。
注: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四类;医院不含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纳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统计。
2.根据国家新版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自2021年起全科医生包括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和注册为乡村执业助理医师的人数之和,不含培训合格但未注册人数。
3.基层医疗机构包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村卫生室等机构。
官方微信
网站地图
